美国投资移民--Immigration to America
法律依据:
美国投资移民法。
美国移民法在1990年通过由美国国会立法通过的一项最新移民法案。这项法案明确声明美国欢迎投资移民。设立此项法案,是因为美国政府相信投资移民能给美国带来外国资金,并且增加美国的国民就业机会。
这项投资移民法的基本内容如下:
法案规定非美国公民可以经由投资新的、或者现有的 公司或企业申请得到绿卡;
法案要求投资金额为50万-100万美金,根据投资地段的经济状况而定。投资专款必须是投资款额而不是借款。每一位申请人需要提供10个工作机会给美国工人(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可合法在美国工作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外国投资人的直系亲属)。
美国国会通过此法案,其中一个目的是为了与加拿大成功的移民计划相竞争。根据统计,经由类似的移民计划,加拿大已获得外国投资额高达60亿美元;法案许可的投资签证分配额:每年批准10000个签证额。
至今为止,并没有很多外国人使用这种签证。主要原因是由于外国投资人不了解这个新的移民法案,另一个原因是投资移民美国的资产要求比其他国家较为严格。
运作方式
新的投资移民法令可使投资移民者取得居留签证。同时又有机会可以获得企业投资的成果。换句话说,投资人及其家人可以成为美国人,同时又可从投资获得收益。他们可以真实拥有世界各地上百万的人只能幻想而无法使其成真的美梦。
在新的投资法令之下,美国的投资移民计划,比其他国家的更有弹性,更为自由。比如说,新的投资移民计划并不要求投资人事必恭亲地管理投资企业,而是要求投资人“参加”(ENGAGE)一个新的企业实体,这意味着投资人可以成为有限股东,而且依照法令,可以从事于其他专业,或有自己的事业。就象美国公民一样,只要投资人满足投资移民计划的两大要求,他们有多种投资选择。
投资移民计划的两大要求是:
移民者最少需要将 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的资金,投资到新的企业。投资人可处于积极投资的状态中;我们和美国公司构建出可行的投资计划,以协助您满足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新的企业必须有助于美国经济,同时要创出可以雇佣 10 个美国工人(不包括投资人的配偶或子女)的全职工作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