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当事人组成的团体(安省华裔人头税家属联盟)和他们的正式法律代表,都宣称:
全加华人联会不是他们的全权代表;
政府在和全加华人联会达成“解决方案”时,这些当事人团体,被排斥在整个谈判过程之外。
试想,一个不被授权的谈判团体,一个没有当事人全程参与的解决方案,怎么可能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欢呼呢?
至于对人头税当事人个体的金钱赔偿,有无赔偿,赔偿数额大小,赔偿对象认定方式,都涉及相当复杂的法律和金融技术层面上的纠纷,甚至涉及到今天我们大家普通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大家都可能有得话说。
我个人不是法律专家,对此具体程序无法置喙,但作为华人一员,我此刻所言“人头税当事人”的利益权利,更侧重的是精神层面上的平反,安慰和安抚,要赢得的是社会公平,是人的尊严。
**“华联会”能代表谁?
这是我最难下笔的一点,作为一个普通的加拿大华人,我既热心积极参与过“全加华人联会”举办的活动,甚至认识该会多位德高望重和后起之秀的负责人,但同时,我也有份在“全加华人平权会”做义工,看到如今的局面,我特别心痛。
从大的整个华人社区层面上看,加拿大全国性的华人社团,绝非只此“全加华人联会”一家别无分店。
就算是大家平时政见不一,跟政府机构打交道的态度行事风格方法各不相同,并不能否认其他大大小小华人团体的存在啊。
“全 加华人联会”可能有得话说,并没有否认其他大大小小华人团体的存在啊,联会采用团体会员制吧,这些大大小小的团体,都是“全加华人联会”的团体会员,从 “联合总会”这个名称就可以看出,已经被最广泛地代表了,所以,“全加华人联会”的立场就是华人社区的立场,“全加华人联会”接受的联邦政府方案就是华人 社区的共同心声。
平时大家你好我好哥俩好,代表来代表去,倒也无妨,关键是,如今人头税排华法的议题上,至少有一家华人社团,你就代表不了,也就是“全加华人平权会”。
如果说成立的早晚,就当是兄弟之间的生日,成立于1980年的“全加华人平权会”至少也是年长“全加华人联会”10岁的大哥哥吧?
就算是说,政府派来的钦差大臣不知内情无心插柳,挑中了全加华人联会当谈判代表,在事关整个华人社区切身利益的大是大非议题上,有道是兄弟之间,有难同当,也得是有商有量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