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许多申请人总爱说“我在XX岁时就梦想成为一名XX”或“我爷爷就是一位XX”,再不就是“我认为这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我们更感兴趣的是申请者这个人,而不是他的目标和理想。当然许多申请人都对他们以后想做什么有清楚的计划。可能他们想从事公益法或国际贸易法,所以接受良好的教育则为必须。如果根据对其他材料的评判我们认为他的理想是顺理成章,具有一定说服力的话,这样的个人陈述也被认为是比较好的。
我们一般将个人陈述限为两页。
至于推荐信倒不是必须,当然如果有会更好。我们希望推荐信来自于共同工作过的,了解申请人的教师,其次是申请人的上司,同事或助教等。总之,我们认为只有了解,熟知申请人的推荐人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人们常忽视writing sample的重要性。其实writing sample对我们十分重要,因为它可以反映申请人是否具备今后从事法学研究的基本写作技能。在这方面的疏忽可能最终导致申请人的失败。
Columbia University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 、Associate Dean for Admissions and Administration :
录取过程既是主观的,同时又是对申请人的客观评价。由于我们在选择那些可能真正成为商务领导的人才,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我们既考察学生的大学成绩和GMAT成绩,也考虑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工作经验和个人品质。所以,怎样全面地推销自己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还将增加面试机会,这些都会有助于我们评估申请人能否在我们学校和商界获得成功。
在申请时玩些小花样是不必要的,除非这些能与申请者的特定经历相吻合。比如有一个申请者以前是开果汁罐头公司的,我们就收到了罐头的样品,这给了我们一个好印象。从这个罐头我们可以知道申请人的确是开办了企业,这就是一个良好接触。但这决不是必须的。最重要的是申请人如何评价自己,一味哗众取宠地阐述个人过去的成绩并不可取。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完人,事实上许多人在过去都曾有过污点,我们要找的是踌躇满志,对未来有长远计划并有能力争取成功的申请人。
外国学生在写个人陈述时找人帮忙是完全可以的。但最好指出,否则当我们看到一篇如此完美的文章时,我们会怀疑到底是谁写的。
Stanford University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