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准备学习的课程应与其个人的简历相关。
通过面试或从学校代理那里,学校应对该生情况的可靠性感到满意。有关学校或学校代理对申请人进行的考核或面试的情况可以作为申请的辅助材料递交。
在提供本人简历、家庭情况、过去学习情况等证明材料后,申请人拿到签证的可能性更多。
9. 在本国就职情况
如果申请人是在职人员,雇佣单位必须明确:
雇佣单位提供全部学费,如果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雇佣单位必须认可并表明申请人有足够经济能力。
雇佣单位同意申请人暂时离职,而离职时间与录取学校的课程期限一致。
学习这一专业的理由。
申请人的收入水平及币种。
10. 申请中的一致性
申请材料与辅助材料中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例如:申请表所列在爱停留期限不能与所学课程的长短不一致。
11. 改变身份
在最初递交申请时,具体的课程期限需注明以便了解。如果申请人有可能学习90天(三个月)以上,应申请“D"类学生签证。少于90天的,可申请“C"类学生签证。如果持有“C"类签证者欲办理延期,须向授理再次申请的签证官提供书面申请才会得以考虑,不过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延期。需出示的材料如下,凡不能出示全部材料者将被拒签。
详细列举交费项目,并证明款项已付
欲学课程的具体情况
住宿情况应与房东提供的情况一致
证明有足够经济能力,所有经济能力的证明材料应与本人情况相一致
提供申请人过去在校上学的出勤率
申请人的特有条件将起重大作用
提供带有赴爱签证的护照复印件。
被拒签后,可向如下地址再次申请签证:
Visa Appeals Officer,
Immigration Divis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Equality & law Reform,
72-76 St. Stephen’s Green
(这是司法部移民处地址)
仅受理书面申请。
注明参考号码,决定号码及国籍将加快审理速度。
再次申请时,如果能提供有利的附加材料或补交上次遗漏的材料,拿到签证的机会显然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