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国投资促进局”对所提交的项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i. 项目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如果需要,必须考虑能否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ii. 项目是否涉及技术合作。如果是涉及技术转让,(a)技术的来源和技术的属性如何?(b)技术转让费如何计算?(股权为100%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支付技术转让费是不允许的);
iii. 项目是否涉及指令性出口要求。如果是要求出口申请人将如何承担出口义务(主要是针对小工业项目,外汇平衡和外资股权为100%的出口型企业和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
iv. 项目是否涉及指定出口地。如果是向指定目的地出口,出口什么产品?指定出口地是哪里?
v. 项目是否涉及对其它计划的承诺,例如出口促进资本货物项目;
vi.如果是出口型企业,企业生产是否达到原料增值和产品出口量的最低要求;
vii.项目是否降低了生产许可政策对原产地限制的要求;
viii.项目是否涉及战略和国防用品生产;
ix.投资者以前在印度是否有过合资项目,或在同类行业和相关行业有过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投资新项目,或技术转让和出让商标的原因和必要性,能否证明对原来的合资企业、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的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人不会产生任何伤害。一般要求投资者以前的合作伙伴对新项目出具“无异议证明”,否则新项目不予以批准。
7、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将予以优先审批:
a.新兴工业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b.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c.具有出口潜力的项目;
d.能够扩大就业,特别是解决农村就业问题的项目;
e.能够直接或间接扩大农业生产的项目;
f.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医院、人力资源开发、医疗保健药品和仪器生产项目;
g.引进技术和注入资本项目。
8、比较容易获得“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的,股权为100%的外资企业或子公司是以下一些行业或领域的外资企业:
a.涉及控股经营的,但相关或下游产品投资需要印度政府事先批准的项目;
b.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的,或引入高新技术的项目;
c.产品出口超过50%的项目;
d.咨询服务项目;
e.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和工业开发园区项目。